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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国标规定,车门外把手必须配备机械释放装置,且非碰撞侧需实现自动解锁功能

发布时间:2026-01-13 作者:admin

11月13日消息,近日,由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计划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包括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以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,计划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6个月内正式施行,以取代现行的GB 7258。

这段文本聚焦了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领域中常见的各类问题,而这些问题在过去都引发过较大争议。

其中针对车门新增规定:配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,在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,或者动力电池出现热事件时,非碰撞侧的车门应当自动解锁。

对于电动门把手,“征求意见稿”也新增了更详细的要求:

若车辆配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,则需同时设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装置,且应在该机械式解锁与开启装置的周边,设置清晰醒目的对应标识。

汽车的每个车门(尾门除外)均需配备带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,该系统的设计需确保:当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,若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,非碰撞侧的车门能够在无需借助工具的情况下,通过操作车门外把手顺利开启。

另外,在“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”的技术指标里,还清晰地增加了两项专门针对乘用车的要求:

一是明确要求,乘用车在每次上电或点火启动后(发动机自动启停情况除外),其默认工作状态下的百公里加速时间需不低于5秒。

二是明确纯电动、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需配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,车辆在静止或蠕行状态下,该功能应能及时检测误踩情况,抑制动力输出,并通过醒目的信号装置对驾驶人进行提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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